四川广安2.18案:持刀抢劫致1人死亡,岳池县一90后终被判死缓刑
四川广安2.18案:持刀抢劫致1人死亡,岳池县一90后终被判死缓刑
90后,早已成了社会中的顶梁柱,然而很多人,年纪轻轻,却走上了犯罪之路,最终也酿成了悲剧,不仅害了他人,也断送了自己的一生,实在是不值得同情。
本案发生在四川省广安市。
男子蒋某系岳池县人,1993年出生,2015年2月17日晚上,时年22岁的他因为没钱过年,遂生抢劫他人财物之念,2015年2月18日凌晨1时20分许,蒋某看到女孩王某(被害人,殁年15岁)独自步行回家,便尾随其来到广安市广安区红星街与建新街路段,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其实施抢劫,因王某反抗并大声呼救,蒋某持匕首朝其胸部捅刺一刀,导致其死亡,案发后,其逃离现场。
同年2月21日,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16日,四川省广安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并判令其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3.58万余元,驳回王某家属其余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蒋某不服上诉,其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蒋某系初犯,偶犯,请求改判,2016年12月17日,四川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院核准,2018年9月4日,最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不核准四川省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蒋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发回四川省高院重新审判,2018年12月24日,四川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2019年4月27日,四川省高院对此案作出改判,法院以抢劫罪改判上诉人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呼救而当场使用暴力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蒋某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不得不说,抢劫,无疑是暴力性刑事犯罪一种,情节严重者,都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以上的刑罚,蒋某因无钱回家,便持刀抢劫未成年被害人,致其死亡,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本案来源: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