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你一声“城管”你敢答应吗?警方:拘了!
我叫你一声“城管”你敢答应吗?警方:拘了!
导 读
近日,安徽某派出所接举报,称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侮辱执法人员的信息,民警当即展开调查。
涉事男子班某东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对自己的做法后悔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对班某东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男子给狗取名“城管”“协管”
班某东的朋友圈究竟发了什么?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该男子之所以被拘,是因为他给自己的狗取名“城管”“协管”,并且拍照、录视频发布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班某东的违法行为被网警巡查发现,并且民警还了解到,班某东之前也有过类似的行为。
班某东的朋友圈▼




涉事男子班某东生于1988年,以卖狗为生。被警方传唤后,他很后悔,称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网友热议:冤不冤?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挺冤的,这怎么能算寻衅滋事呢?

也有网友认为,不冤,他是故意的!




律师也有不同说法
对于此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给狗起名“城管”“协管”虽不雅,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或有不当。

张新年说,依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本案中所涉的“城管”“协管”在生产实践中通常指的是一类职业,就职业而言,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名誉权的。而且,即便涉事男子在网络上对其宠物称呼“城管”“协管”,也并不能说必然会对这两种“职业”产生侮辱。因此该起名行为并不涉及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
张新年认为,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宜对法律规定作出扩大解释。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应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该男子进行行政处罚的。那么本案就涉及到对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问题。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将其限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因此,即便涉事男子给狗起名“城管”“协管”的行为的确不雅,涉嫌对相应职业的“冒犯”,且这种“冒犯”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需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或口头警告。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但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却认为,班某东给狗起名“城管”“协管”,公安机关对其认定为寻衅滋事,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

城管在我国是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协管则属于协助管理人员。作为工作在一线和前沿的执法队伍,他们对维持城市稳定和秩序,整顿市容市貌功不可没。这一职业群体的名称,用在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上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含有对这一类职业群体的侮辱性质。
寻衅滋事是指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对班某东行为不制止,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并无不当。
警方:多次发布扩散,有侮辱行为
对于此事引发的争议,相关民警表示,班某东为了好玩,给他的狗取名“城管”、“协管”。不仅是这样,他多次在朋友圈进行发布、扩散,带有侮辱的行为,从感情上来说,对国家城市管理人员造成了很大伤害。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执法的“度”也需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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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唠唠~

内容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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