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士被多次性侵后,为自保在隐私部位涂毒,致男子死亡,违法吗
女护士被多次性侵后,为自保在隐私部位涂毒,致男子死亡,违法吗
游手好闲的张某对刚从大学毕业的女护士李玲多次进行性侵,由于李玲涉事未深又遭到张某的威胁,不敢将真相告诉父母和医院领导。
为求自保她在隐私部位涂抹毒药导致张某死亡,张某父母认为李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最后法院做出怎样的判决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其中的故事。
单身护士被坏人尾随,趁着下班将其性侵
李玲是一位医药大学的女硕士,毕业之后分配到了当地一家三甲医院。由于对各种药剂十分熟悉,她被医院分配到药剂室专门负责配各种药材,平时也管理一些零碎的工作。
护士的工作并不像人们想象的轻松,不仅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客人,忙的时候科室加班自己也要跟着加班,属于三班倒的工作制度。
李玲的工作岗位同样也分为早、中、晚班三个班次。
早班是上午8点到下午4点,和大多数朝九晚五的打工人时间差不多;中班是下午4点上班,下班的时间比较晚,到晚上12点;晚班上班时间是在12点,一直要上到第二天8点。
中班和晚班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上下班的时间比较晚,由于医院并不给提供职工宿舍,李玲只能选择在外边租房。刚大学毕业,没有什么积蓄,她只能选择房租相对便宜的房子。
这类房子通常都在比较偏的地方,每次下中班回家或者是上夜班都会遇到一条比较黑的小巷,每一次李玲路过这条小巷的时候感到很紧张。
她的警惕性非常高,走这条小巷子的时候,总会注意前后左右有没有人跟踪自己,或者有什么异常的情况。没想到自,己的警惕性都已经这么高了,最终还是出了意外。
进入初夏天刚刚热起来,女孩子们也换上了漂亮的裙子,李玲又经常走这条小黑巷子,暗中早有一双罪恶的眼睛盯上了她,这个男子姓张。
张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平日里好吃懒做,一次路过这条小巷见到深夜独自行走的李玲,便多看了对方几眼。李玲长得很漂亮,纤细的身材清纯的面孔也让张某印象深刻。
后来张某多次尾随李玲,悄悄观察过他的作息规律,发现她一星期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在深夜出现,时间大概就在11点到凌晨1点左右。
尾随多日张某还发现,李玲始终是一人便推测对方独居。
摸清楚了这些情况他开始守株待兔,小巷子走出去之后还会经过一片小树林,穿过这片小树林才会到居民区,张某提前踩好了点埋伏在小树林里。
夏天茂密的树木把人当个结结实实,能起到很好的伪装作用,当天李玲下中班之后像往常一样走进小巷,第二天她要上8点的早班,这么一算时间休息的时间也就五六个小时,匆匆往家赶想要早点睡觉。
路过小树林的时候,突然一股巨大的力道将她拖入林子里,随后被捂住了嘴巴,这人正是张某。张某用双腿压住李玲的下半身让她动弹不了,手上的动作也不停,开始扒她的衣服。
就在小树林里张某对李玲实施了性侵,事后施暴者没有立即离开,而是拿起手机对着李玲拍摄了许多不雅的照片。
张某威胁称,如果敢报警,就把这些照片宣扬出去让李玲没脸做人。
女子遭性侵后忍气吞声,凶手变本加厉
李玲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遇到这样的事情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想到对方的威胁既不敢告诉同事,也不敢告诉父母,只能忍了下来。
起初张某也是提心吊胆,担心李玲去报警,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对方没有任何举动又动起了歪心思。
大学毕业、受过高等教育的李玲,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对于强奸犯的忍耐,换来的是此后一连串的噩梦。
她觉得自己只要不声张对方就会放过自己,可惜的是,这种做法却让张某变得更加嚣张。性侵事件发生之后李玲告诉科室领导,自己家住的太远,太晚回家有危险,希望领导多给自己排一些早班。
这也不算什么太过分的要求,上级领导就答应了,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中李玲再也没有遇到过张某。
然而,李玲的工作性质决定她没有办法完全避免中班和晚班,有一天下中班回家,她在小树林附近又遇到了张某,对方似乎在这里已经等待多时。
这一次张某没有搞突然袭击,而是迎面拦住了李玲,看着对方来者不善转头想跑,张某硬生生将她拽了回来,又将李玲强行拖到了角落里第二次对其实行了性侵。
事发后李玲没有再忍气吞声,决定对于凶手进行报复,只不过报复手段有所不同。
女子隐私部位涂毒,对方被毒死后家属不依不饶
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对李玲进行了强奸,有段时间李玲精神恍惚工作都不在状态。
领导以为李玲是因为刚工作不久压力太大,便给她放了几天假,这几天李玲哪里都没去,每天都在家里思考如何报复。
由于在医院工作,李玲可以很轻易的接触到各种药剂,而且又懂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最终决定制作一种有毒的药剂,通过这样的方式保护自己。
作为医药专业的高材生,制作药剂简直是轻而易举,很快就利用材料制作出了一种剧毒的药剂。这种药剂只要粘到皮肤,就可以渗入体内通过血液流遍全身发挥作用。
一天又轮到自己上中班,下班之后李玲吃了提前准备好的解毒药,然后将药物涂在自己的隐私部位。
她像往常一样路过小树林,果然响起了男人的脚步声,张某再次出现在李玲的眼前。
这次李玲却一反常态,既没有逃跑也没有露出恐慌的神情,张某嬉皮笑脸地对李玲说道:小美女,是不是想哥哥了?
面对油腔滑调的张某,李玲眼底闪过一丝厌恶,张某随即便想动手动脚,李玲说道:你别碰我!身上涂了毒药……张某觉得李玲是吓唬自己,还说道: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不信邪的张某又一次对李玲进行了性侵,侵犯李玲的过程中,张某就觉得腹部绞痛,身体越来越不舒服,此时才知道原来李玲说身上涂抹了毒药不是在开玩笑。
然而为时已晚,看着张某脸色发白昏倒在地,李玲赶紧拨打了120。张某被送医时呼吸已经十分微弱,医院经过一晚上抢救仍然没有挽回他的性命。
尸检报告显示张某是死于中毒,当事人李玲也被警方带走调查,最终李玲交代了自己往隐私部位涂毒的经过。
张某的父母得知真相之后大骂李玲,要求她一命偿一命,法院又是如何判罚的呢?
【法律分析】家属认为女子故意杀人,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张某死亡之后,他的父母坚持认为李玲就是杀人凶手,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李铃。李玲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也成为本案定性的焦点。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一般防卫是有防卫要求的限度,法律中有一个概念叫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指的就是一般性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较轻”,最典型的就是防卫过当。
我国的法律对于正当防卫一直都是提倡鼓励的态度,特别是面对抢劫杀人、强奸、绑架以及类似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有助于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第20条对于正当防卫做出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中明确提到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上面明确提到正当防卫超过明显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这是两种不一样的标准。
那么,李玲属于哪一种情况呢?张某对于李玲进行侵犯之前,李玲已经告诉他自己身上涂了毒药,也就是说若张某不实施侵犯,就不会中毒身亡。
李玲故意下毒药的行为,或许主要就是针对张某的,但也是出于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不法的侵害,保护他人或者是个人公共财务的安全”。
案件中张某多次对李玲进行了侵犯,最后一次李玲将毒药涂在自己的私密部位,张某是在性侵李玲的过程中死亡。换句话说,如果张某不实施非法侵害,那么他就不必承担这样的后果。
很明显李玲的条件已经符合正当防卫中所有要件的构成,不构成防卫过当。张某侵犯李玲时,属于犯罪正在进行中,李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张某的父母认为李玲如果不涂毒药,儿子又怎么会死?这对父母却忽略了自己儿子对于女孩所实施的恶劣行径,显然将本案的因果关系颠倒了。
总的来说,不是因为李玲涂药而导致张某死亡,而是张某实施不法侵害时被正当防卫的李玲反击造成死亡的,基于此李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用负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快人心,李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于张某的死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的女性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性侵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亲人或者是报警,千万不要选择忍气吞声,否则只会助长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