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文强事件
公安局:文强事件
1996 年至 2009 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1211 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449 万余元。
2007 年 8 月 28 日晚,文强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
2003 年至 2008 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其庇护下的黑社会团伙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2010 年 1 月 18 日,文强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同案起诉的还有其妻子周晓亚和重庆市公安局的部分官员。
2009 年 8 月 6 日,文强在京被限制行动,并于 8 月 7 日上午通过民航班机押解回渝。8 月 8 日,重庆市纪委证实,文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8 月 13 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称文强因严重违纪已被“双规”。
2010 年 4 月 14 日下午 3 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 年 7 月 7 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