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一审开庭
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一审开庭
近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志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潘志立利用担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独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潘志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潘志立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贵州检察
阅读更多:
据此前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副厅长级)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潘志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政策,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被违法违规占用,对国家督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不坚决,搞敷衍整改;不顾民生盲目举债上项目,导致政府债务风险不断激增;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独山县政治生态恶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单独或默许其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潘志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担任独山县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志立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共贵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独山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潘志立简历
潘志立,男,汉族,1964年9月生,江苏省海安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任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党委书记,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
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任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海安县城东镇党委书记
2010年7月至2014年2月,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任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独山县委书记、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5年9月至2025年12月,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副厅长级)、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25年12月,免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职务